大專校院申請外國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學術研究或學術交流(無聘僱關係),請依說明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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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文 者:佛光大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05月19日
發文字號:臺教文(四)字第1112502078號
速  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    
附  件:(0件) 
 
主    旨:有關大專校院申請外國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學術研究或學術交流(無聘僱關係)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     
說    明:     
     一、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指揮中心)業自111年3月7日起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措施,外籍人士應聘來臺者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。
     二、考量各大學基於促進國際學術交流,皆有邀請各類無聘僱關係之外國學者專家之需求,如來臺擔任交換學者、演講、研習、講學、參與國際學術研討會及從事國際學術合作等,此類交流活動,皆有助於我國各領域學術研究、人才交流與擴展國際視野。爰本部業報經指揮中心同意,自即日起專案開放前揭人員申請入境,說明如下:
       (一)受邀之外國學者專家停留期間在6個月以下:得持憑國內大學邀請函(敘明為無聘雇關係),逕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,免再透過學校陳報本部核轉駐外館處。
       (二)受邀之外國學者專家擬停留在臺期間超過6個月:屬長期居留,需請學校檢附受邀人簡歷、交流依據文件(如邀請函、合作備忘錄或協議)及交流計畫(包含活動規劃、預期效益及預定居留期間等項目),並註明為無聘僱關係,報請本部審核回復許可函後,再據以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。
     三、旨揭人員均須配合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措施,提具相關證明並遵守檢疫規定;學校應隨時提供指揮中心公告之最新規定予以參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