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學校以112年度獎補助經費支應教師113年度研討會報名費(研討會日期113/1/9-11)。 |
教育部說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7款。獎勵、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,並不得支用於次年度所需經費。 |
經查該研討會發生日期為113年1月9日至11日,非屬112年度經費得以支用之範圍,應依規定予以繳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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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學校以112年度獎補助經費支應教師113年度研討會報名費(研討會日期113/1/9-11)。 |
教育部說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7款。獎勵、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,並不得支用於次年度所需經費。 |
經查該研討會發生日期為113年1月9日至11日,非屬112年度經費得以支用之範圍,應依規定予以繳回。 |
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學校購買「活動式桌椅(單價6,250元,數量30,合計18萬7,500元),學校以廠商估價單作為預算,將其認列為資本門。 |
教育部說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4款。購置不動產、房屋及設備,其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,應列作資本門支出。 |
學校以廠商估價單作為預算,其單張價格皆未超過新臺幣1萬元,不符合資本門認列之原則,該項經費仍宜歸屬經常門,學校應依規定予以繳回。 |
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經查學校繳交「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入會費+常年會費」5,000元、「中華民國運輸學會111年常年會費」5,000元、「中華智慧運輸協會111年常年會費」1萬元、「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-學年會費」2萬元、「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團體會費」3,000元及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常年會費」3,000元,均為支付各該協(學)會之會費,與教學研究未具直接相關性。 |
教育部說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1款獎勵、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包含教師人事經費、教學研究經費、學生助學及輔導經費(含研究生獎助學金)、工程建築經費、軟硬體設備經費及停辦計畫經費。 |
學校以本獎勵補助經費支應團體會費,與教學研究未具直接相關性,支用本獎勵補助經費與本要點經費使用範疇不符,應依規定繳回違反規定之經費。 |
經查學校補助OO系辦理第24屆OO學術研討會,支給校外人士之2萬元獎金。 |
教育部說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1款獎勵、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包含教師人事經費、教學研究經費、學生助學及輔導經費(含研究生獎助學金)、工程建築經費、軟硬體設備經費及停辦計畫經費。 |
1.獎勵補助經費係作為補助專任教師及學生,從事教學研究活動之經費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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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 ||||||||||||||
學校聘請6位講師,其中2位講師領講師費每小時2,800元,另4位講師每小時領3,500元,支領金額及標準不一致。 |
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: 1.除「專題演講」係依由各機關(構)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外,應依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。 2..支應上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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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,除「專題演講」係依由各機關(構)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外,應依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。支領費用超過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所定之支用上限規定,應依規定繳回違反規定之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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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學校舉辦國際研討會,由校內教師擔任引言人,並以本獎勵、補助經費支應其引言費。 |
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4款。補(捐)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執行單位本職工作,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,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,不得支領出席費、稿費、審查費、工作費、主持費、引言費、諮詢費、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。 |
學校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,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,不得支領引言費等相關酬勞(含出席費、稿費、審查費、工作費、主持費、諮詢費、訪視費及評鑑費等),學校應依規定繳回違反規定之款項,並請嗣後改由學校其它經費支應。 |
經查學校校內教師,獲獎勵補助事實摘要均為學校主辦研討會之發表費、評論費。 |
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3款。教育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,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,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。 | 學校以本獎勵補助經費支應校內人員發表費及評論費,違反教育部支用規定,應繳回違反規定之款項。 |
【案例】 | 【適用原則】 | 【查處】 |
經查學校校內碩博士生,獲獎勵補助事實摘要均為學校主辦研討會之發表費、評論費。 |
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8點第1項第1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支給稿費: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(包括辦理補助計畫、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)有關文件資料(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)之撰稿、譯稿、編稿、校對及審查等工作。 |
學校以本獎勵補助經費支應校內碩博士生發表費及評論費,違反教育部支用規定,應繳回違反規定之款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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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國際會議邀請函顯示舉行日期為112年9月1日至9月2日,出差申請簽核紀錄表送簽日期112年9月16日,最終核准日期112年9月21日,與學校系所暨教師表現系統之申請簽核關卡,研發處學術發展組初審紀錄「已備齊相關文件:是」有不一致之情形,不符「OO大學專任教師赴國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參加競賽活動補助辦法」第5條第1項「教師出席國際會議應於會議舉行日1週前至本校系所暨教師表現系統提出申請,並檢附相關資料,逾期不得提出申請」,以及第5條第1項第1款「檢附已核可之出差申請書」之規定,申請資料未備齊即審核通過。 |
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第10點第1項第1項第9款。各項獎勵、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,據實核支及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。 |
經查該師未備齊申請文件即審核通過,且備註已繳齊相關文件,不符學校自訂辦法,學校支用本獎勵補助經費與自訂辦法規範不符,應繳回違反規定之款項。 |